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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思考

作者:刘博雨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04期

[提要]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对业务水平要求比较高,在当前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核定征收因方式灵活简便,管理程序简化,在税收实践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核定征收也存在诸多风险。本文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托,结合县级征管工作实际,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核定征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2月7日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一大税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体现在政策导向性强、核算方法复杂两个方面,对企业的账目管理、成本核算要求很高,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这方面都达不到标准。目前,各地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普遍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收缴,从而减轻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双向压力。核定征收作为税款征收的一种重要方式,在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暴露出的弊端和问题也应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六种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做了明确表述,旨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就企业层面看,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缺位。相当的中小企业在处理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不能严格遵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程序,企业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得不到真实反馈,税务机关难以开展标准的查账征收工作;二是企业财务水平较低,在成本核算方面缺乏严格规范约束。受企业竞争力和运营成本制约,不少中小企业对人才缺乏吸引力,很难聘用到专业财会人员,往往只能选择第三方财务公司报税或者聘用兼职财务人员,导致企业存在账簿设置不齐、账目残缺不全等现象,开展查账征收,无形中给税务部门增加了繁重的工作量,管理上捉襟见肘;三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账目信息缺乏真实性。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经营过程中往往想方设法少缴税款,有的在会计报表上动手脚,要么隐瞒收入、要么虚列成本;有的选择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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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费用乱列支、白条入账、现金交易等现象严重;有的钻法律的空子,光明正大的避税,企业经营情况不能如实反映,税款流失情况普遍存在。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利弊分析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方式可以直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进行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税收成本低。而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只要应纳税所得率得以确定,通过收入和费用均可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灵活简便,管理程序简化,有助于降低异常申报比例。在当前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核定征收方式不失为一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办法,但是核定征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企业主动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发展方向,而核定征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确定收入或费用,就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核定征收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纳税申报的推广。 二是可能造成税款流失。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估算性质,事先认定企业当年度不符合查账征收企业,确定定率或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会产生差异;如果估算偏差较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三是应税所得率难以测算。核定应税所得率是目前企业所得税事前核定的主要方式,实际决定着应纳税额的大小。不同行业利润率不等同,垄断行业平均利润高,商业零售行业平均利润低;即使在同一行业,企业利润率与企业管理水平、垄断程度、市场开放程度、国民消费习惯等密切相关。新办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等特点。一般来说,基层税务机关按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具有权威性,很难得到纳税人的认同。

四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建立在较为规范的会计制度之上,核定形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无基础数据或基础数据不全面,对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影响很大。 五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利于队伍建设。目前,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手段较为落后,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定额的问题上,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企业受利益的驱使,为达到不征收税款的目的,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使自己定额降低。因此,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我们的队伍建设。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

一是纳税人税法意识观念淡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设置账簿,然而部分企业财务制度的意识淡薄,以实行核定征收为理由,故意不建账或者不规范建账核算。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20%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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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但绝大多数企业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这些都致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把握企业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是税收征管难度加大。“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失去主体税种,致使地税部门职能被弱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难度加大。全面“营改增”后,随同地税发票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度,将因发票管理权限丧失而加大。由于目前国地税管理自成体系,各自征管信息系统难以对接,大量的基础资料和历史数据移交过程中存在问题,加上国地税之间在管理权限和各自利益方面存在博弈,势必会增加协作难度,增加税收征管难度。

三是行业划分模糊,导致适用税率模糊。以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例,其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线路管道、水暖器材、钢结构、低压电气安装,机电设备安装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保温防水工程施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确定应税所得率时,一般会按照经营范围的第一行业进行核定,即按照建筑业核定10%应税所得率。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的批发零售经营额会超过或持平建筑业的销售额,这时税务部门仍然会按照10%来确定企业应税所得率(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现应税所得率为7%),影响企业的正当利益。

四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划分简单。目前,在核定征收工作中,税务机关普遍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笼统的核定,实行“一刀切”,缺少对企业具体经营情况的充分了解,征收依据单一,导致企业实际的经营利润率与核定的利润率之间有出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公司在进行建院墙、挖沟渠这样小规模业务时,实际利润率会达到30%,受利润因素影响,纳税人一般不会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率,不仅影响正常的税收收入,而且也会掩盖税源的真实情况,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五是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达标。税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业务知识掌握不到位,还有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认识不足,认为企业每季度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不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难以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管理转变。 四、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思考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以查账征收为主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制核定征收的使用范围。要把改进和提高税务机关的查账征收水平提高到促进和服务经济健康发展、规范税收征管、提高执法能力的认识上来。

二是加强纳税服务,逐步提高查账征收的比重。现在的小企业,完全可能成为将来的大企业,小企业如果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也应帮助其建立健全账证,提高财务核算水平,从而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要充分利用各级纳税服务中心,有针对性地指导中小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核算。并在此基础上,转变考核导向,扩大查账征收的考核权重,倒逼税务部门减少核定征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