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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

篇一: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制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文件号:法工委发[20xx]62号 目录

一、法律结构规范 1.目录 2.定义条款 3.过渡性条款 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 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 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 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 7.适用法律的表述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 10.部门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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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数字的使用 12.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4.应当,必须 15.不得,禁止 16.但是,但

17.除……外,除……以外 18.依照,按照,参照 19.制定,规定 20.会同,商 21.缴纳,交纳 22.抵销,抵消 23.账,帐

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25.日,工作日 四、当选修改形式规范 26.法律修正 27.法律修订

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 28.法律废止 一、法律结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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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1〃1法律设章、节的,在正文前须列“目录”将各章、节的名称按序排列表述,各章下的节单独排序。条、款、项、目不列入目录中。附则单列为一章。 示例: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x章附则

1〃2法律设编、章、节的,各章连续排序。附则不单列为一编或者一章。 示例: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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