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星树木 元/棵
规格 树木胸围(厘米) 10以11-30 31-50 51-70 71-90 91—110 110以上 下 1.00 2.50 8.00 18.00 28.00 2.00 3.50 11.00 18.00 32.00 1.00 4.80 13.00 21.00 35.00 6.00 16.00 28.00 38.00 65.00 35.00 45.00 50.00 95.00 50.00 70.00 70.00 130.00 补偿价 树木品种 杨、柳、壳树等 楝、杨刺槐、泡桐、榆树、合欢 椿、桑、榉、棕榈 广玉兰、黄杨、柏、松、香樟、 法桐、楠、水杉 桂花、腊梅、石楠、枫、盘槐、 紫薇、紫荆、海棠 银 杏 3.00 5.00 10.00 20.00 40.00 60.00 5.00 10.00 40.00 70.00 100.00 150.00 (2)零星果树 元/棵
树 种 梨、苹果、柿、枇杷、桃、李、石榴、枣、香橼、橙、桔、金桔、橙、枣、无花果 2.50 10.00 50.00 100.00 苗 木 幼 树 胸围10-20CM 胸围20CM以上 (3)矮生球类树木 元/棵
球 径(厘米) 30以下 30—50 50—80 80—110 110—150 5.00 25.00 35.00 45.00 150以上 60.00 黄杨、柏树、冬青、海棠、海桐 3.00 (4)绿篱 元/米
树 种 槿树、冬青、女贞、0.80 大叶黄杨 枸树等 1.50 4.00 7.00 10.00 2.30 4.00 7.00 树高0.6米以下 0.6-1米 1—1.5米 1.5米以上 注:绿篱按长度及高度分类补偿;竹园以面积计算补偿额,胸围6.3厘米以下的10.00
元/M2,6.3—12.5厘米的20.00元/M2,12.5厘米以上的30.0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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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蔓生葡萄 元/棵 名 称 葡 萄 树龄在3年以下 8.00 3—5年 23.00 5年以上 32.00 (6)定植银杏 元/棵
名 称 3厘米以下 12月1日至来年3月30定植银杏树 日期间(移栽价) 4月1日至来年11月30日期间(砍伐价) 5 40 100 150 每增加1厘米增加人民400 800 币100元,最高补偿不超过1000元 1 5 15 80 150 300 补偿最高不超过500元 自 行 处 理 5 树木地坪以上1米高处直径 8 10 15 20 21以上 附 注 (7)坟墓迁移补贴标准 棺木坟墓 陶罐、骨灰盒坟墓 补贴金额1000元/个 补贴金额800元/个 自行处理迁移 自行处理迁移 2、因房屋拆迁,致使被拆迁户饲养的畜禽、塘鱼非正常出
栏、变卖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贴。
养 殖 类 补 偿 标 准
类 别 养猪 养鸡 养鸽 其他 养殖 种类、规格 100kg以上和30kg以下的 补偿标准 30元/头 2—3元/只 2元/只 备 注 30kg—100kg50元/头 自行处理 按市场收购价的15%评估 12
3、对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拆迁并提前搬迁腾空交房、签订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四章 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和企业停产补助费等的规定
一、对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8元标准一次性 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对房屋被拆迁后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县城一、二类区位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8元;三类区位范围,月每平方米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7元;其它类区及建制镇范围,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6元。县城一、二类区位月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低于300元的补足300元,三类区位月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低于210元的补足210元;
三、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臵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书证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户计算。对拆迁公告发布后因析产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四、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对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若有现房安臵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若期房安臵的,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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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租赁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臵补助费应由
房屋产权人支付给房屋承租人。但在租赁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用房、造成被拆迁单位正常生产停产的,根据县劳动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人均月工资925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3个月;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6个月。对非正常生产的企业(连续三个月停产),按人均月520元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对在拆迁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按我县下岗职工月生活最低保障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拆迁商业企业非住宅用房的,按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非住宅房屋拆迁的搬迁费补助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如东县非住宅房屋拆迁搬费补助标准
房屋用途 计量单位 补贴标准(元) 备 注 商业营业用房 平方米 40 餐饮业的铺面营业面积按70%计算补贴。 房屋内有重型机器设备或精密仪器拆除 生产用房 平方米 45 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平方米 35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拆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低于60%的, 仓储用房 平方米 35 按补贴标准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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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一、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如东县城镇房屋
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东建设[2004]40号)同时废止。在2007年1月24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以及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评估,可参照本技术规范实施。
三、本规范由如东县建设局、如东县物价局、如东县国土资源局按各自的职能范围进行解释。
主题词:房屋 评估 规范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检察院,县各群团组织。
2007年1月24日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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