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合同 下载本文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合同

【篇一: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项目; 工程地点: ;

建设规模:公顷( 亩); 项目性质: ;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项目预算资金批复文。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土地平整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村庄整治工程和供配电设施以及其他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年月 日(具体时间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20年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工程数量和质量标准以及项目功能:工程质量合格,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工程数量要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模总量完成。项目竣工后各单项工程能发挥作用,得到项目区大多数受益群众的好评。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万元(人民币),¥ 元

六、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七、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商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生效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