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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作用。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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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国法及其外延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特征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1)法的作用的特点:
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 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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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
①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社会关系); ②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社会作用)的不同。
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 执行社阶级统指引 评价 教育 预测 强制 会公共治 事务 一般人的人们相违法本人的行他人的被统治社会全行为(通过互之间者的为 行为 阶级 体 法的实施) 的行为 行为 规范性指执行社引 (确定示范和示 会公共性和不确警 事务 定性指引) 对象 方式 【例题·不定项】 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所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B.张三预测李四非法传销至少要判有期徒刑5年,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 C.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本质上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D.张三学了刑法后打消了放火的念头,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中的个别性指引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作用。
选项B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的评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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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说法错误,法的评价作用是一元的,但其本质上表现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而非国家权力的行使。
选项D说法错误,其体现的是法指引作用中的规范性指引,而非个别性指引。 【例题·多选题】“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1-51)法律 敎育 网
A.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B.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
C.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
D.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规范作用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作用。
选项A、B正确。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即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的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选项C错误。法产生的根源包括:经济根源、阶级根源和社会根源。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是阶级的产生;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是社会的发展。因此,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
选项D错误。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属于法的社会作用,而非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