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载本文

T日: T+n日: 开放日: 《业务规则》: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元: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定媒体: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基金份额总数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精选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能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在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期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低于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0%。本基金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基金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的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应当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若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