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文档资料 下载本文

四、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措施

法律之所以为法律,一是其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利益,而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简单地采用“城乡差别”标准,是忽视公民平等权益,不尊重劳动力实际价值的,必须尽快加以修正。经过仔细研究后,我发现要建立新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不必将其推倒重来,而完全可以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翻新完善。

首先,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标准其实也是有其合理性的,因此完全可以继续采用,但是它不能作为惟一标准,而是作为一个最低标准。也就是说20年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是死亡赔偿的最小值。其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经常居住地、居住时间、生活成本和稳定的收入等因素纳入考查范围,以此确定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其实跳出城镇或农村居民这个狭隘的分类,不同种类的受害人可以划分为:未成年人受害人、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籍身份的受害人、农村户籍的高收入人群、离退休的受害人、买取城镇户口但是并不在城镇居住并获得收入的受害人以及城镇无收入人群。这种分类更贴近现实生活,通过这种综合的标准,更可以兼顾公平和正义。

对权利平等的诉求,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针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缺陷,各地司法实践都作了积极的探讨。2009

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也是对“同命不同价”的回应。 另外,除了在法律制度上可以努力外,我们还要从现实出发,从根本出发,追究城乡差别的根源即城乡二元化结构。如今,农民在城市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现象,按户口,他们是在农村,按居住他们是在城市,城市居民-农民工-农村居民的城乡三元结构使城乡差别更复杂化。“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又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而且一看就知道,这个条件单靠意志是不能实现的。”我们渴望早日取消城乡差别从而实现所有人的平等,但这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单靠法律是无法实现的,我们尚需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