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重庆冉缤律师文集范文 下载本文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民商事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案例:

小赵向法院起诉,由于其父亲老赵吸毒屡教不改,2005年父母离婚。2008年小赵到四川和母亲一起生活。2012年3月19日戒毒所打电话告诉小赵,其父亲老赵生病死亡。在安葬了老赵后,小赵回老家料理家里的承包田地,才发现1.5亩承包水田被同社村民林某某侵占。小赵以停止侵权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林某某排除妨害、返还原告家庭承包土地1.5亩。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林某某与原告小赵的父亲老赵于2009年签订了一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老赵将承包的田坝1.5亩田终身卖给林某某,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老赵应在十日内收完谷子后将田交给林某某。双方还约定如有一方不履行此合同,应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处违约罚款伍万元整。同年被告林某某用水泥及石头将田坝田的土埂加固,支付施工费用1万元;2010年6月14日,被告林某某将田坝田进行平整,支付平田费用2000元;合计12000元。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被告林某某应将老赵户所承包的田坝田(以实际面积为准)及持有的老赵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原本归还原告小赵。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点评认为

这类案件在近年属于比较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认定合同无效是没有争议的,但各地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上,却有不同的认识。

1、多数法院赞成的理由是:老赵与林某某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没有得到发包方的同意,故他们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合同的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属于法

定的流转方式之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1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25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而在本案中,被告林某某虽提交了作为本案争议流转土地发包方证明书,欲证实其与老赵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系经过发包方同意。但该证明书中所载的证明内容为“同意老赵把田坝两丘田转包给林某某”,使用的是“转包”一词而非“转让”。

在本案中,根据被告林某某提交的《合同书》中所表述的内容来看,出现了“甲方将甲方的田坝一亩田终身卖给乙方”的表述,从字里行间来看,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法所确定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四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本案被告林某某与老赵之间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属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与转包这两种方式在法律所设定的条件上,是不一样的。以“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