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开发〔2015〕202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
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 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
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二条 结合铁路建设、生产生活及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开展铁路用地现状调查,编制近期及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开展用地保护性利用,结合宗地具体情况,以土地资产安全完整为前提,以保护铁路用地为目的,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统筹考虑运输生产、经营开发的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
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铁路发展需要。
涉及地方政府收储及土地置换等项目,应结合铁路实际,与地方政府充分沟通,在维护铁路土地权益的同时,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对土地价值进行认定的,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土地和房屋评估。
第十五条 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要坚持依法合规运作,实行项目负责制。加强市场研判、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强化过程控制,提高项目开发质量,确保开发效益。
第十六条 土地收益、经营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地方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包括:土地及附着物出租;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货场、专用线出租等。
出租出借应以保证用地安全完整、按期收回为前提,严格控制和管理。
铁路局应制定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明确租借期限和租金标准,规范合同签订和审批程序,确保租金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出租出借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用地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严禁转租、私搭乱建,杜绝只租不管的现象。租借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续用的,应无偿收回铁路用地。
第十八条 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行为应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四章 监察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用地监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所属单位是用地监察的主体。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监察的组织实施,企法、安监、运输、财务、综合治理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 铁路局应组建专业化的监察队伍,形成以土地管理部门专业监察为主体的用地监察网络,并建立相应的用地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