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 (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有八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主持过两项B级或五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参加过两项B级或主持过五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的经历。

第六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工作。成绩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爆破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爆破技术人员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七条 申请取得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分别向组织涉爆业务考核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爆破作业人员类别、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受聘单位、初次领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时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的,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经考核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申请人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并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受聘单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超出发证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受聘单位向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申请备案。

第九条 爆破技术人员在许可爆破作业类别的下一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两年以上,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初始发证公安机关考核认证,可以提升爆破技术人员资格一个等级。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四级资质单位,只能承担D级以下浅孔岩土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别为: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

少于二十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不少于六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八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九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两人,中级资格不少于三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五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十二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至少两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过D级及D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施工器材。

第十一条 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分级管理。其资质条件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高级资格至少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依法取得特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方可进行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评估、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甲、乙级。禁止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工作。

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

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只能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C级及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评估、监理。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分别为:

甲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中至少有六人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八年以上,或者至少有十人连续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有从事爆破作业评估、监理所需的设备;爆破评估、监理人员人均累计完成B级及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十项以上且未发生过爆破质量和安全事故;爆破监理总工程师有相应爆破作业类别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至少有六名爆破监理人员(含总工程师)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考核爆破监理知识合格。

乙级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中至少有三人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八年以上,或者至少有五人连续从事爆破作业现场施工管理五年以上;有从事爆破作业评估、监理所需的设备;爆破评估、监理人员人均完成C级及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十项以上且未发生过爆破安全和质量事故;爆破监理总工程师有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至少有四名爆破监理人员(含总工程师)经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爆破监理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以及现场暂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储(暂)存安全防范措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合格。

爆破作业单位租借外单位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与出租方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