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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第四条 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 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工程管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