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 建筑间距.................................................2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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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在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区,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新建项目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及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因其现有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日照时数,新建建筑其东、西侧向退界满足表1相关要求时,对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可不做日照分析(见表1 新建建筑东、西侧退地界)。
表1 新建建筑退东、西侧退地界
退地界距离(米) 项 目 多层 新建建筑 二、新建住宅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要求。
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其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八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附表1):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20米的要求。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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