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性的发生,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由祝玉朴副院长任
组长,郝爱华科长、黄桂芝主任任副组长,各临床科室主任、检验科主任、感染科科长任成员。负责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配备专职的临床药师,负责对本院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并参与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三)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检验科积极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院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
(一)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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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抗菌药物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临床长期应用的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影响小、价格相对较低的药物。包括:半青霉素类、第1代、第2代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磺胺类、奎诺酮类、硝基咪唑类等类抗菌素。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包括:青霉素联合β内酰胺酶抑制剂、第3代头孢菌素、氨基糖苷类、头霉素、林可酰胺类等类抗菌素。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A、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B、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C、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D、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包括第四代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甘酰胺类抗菌药物、糖肽类与噁唑酮类抗菌药物、抗真菌药物等类抗菌素。
(二)加强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监管
1、加强组织对医师、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规范的培训及考核。
2、加强对医师合理用药的监管和考核,对于超权限、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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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滥用抗菌素及超过药占比的病区和个人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3、各科室每月使用抗菌药物超过医院规定的限度时,按一定比例从科室当月奖金中扣除,有效遏制临床抗生素的滥用现象。
4、门诊不得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药师发现门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并及时与医师沟通,无法解决的上报医务科。
5、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三)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
1、医院每年度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字。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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