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 下载本文

天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使用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房物管[2005]2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6.29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津房物管〔2005〕27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经市房地产管理局200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望及时反馈、沟通。 1 / 4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业主集体决策、企业操作、设立专户、核算到套、业主监督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安全使用。

第五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 / 4

业主应当增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延长物业使用寿命。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服务部门施工造成损坏或者属于人为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范围:

(一)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整幢楼屋面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者保温层的。

(三)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四)整栋门共用部位楼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因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

第七条 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范围: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50%以上,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整体修复的。 (二)整栋门排水管道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三)整体更新改造消防控制系统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工程。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