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秋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答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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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 名: 年 级:

童妮娜 2017年春

学 号: 学习中心:

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简述法的本质。

答:汉字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

2. 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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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4.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张某父子俩一起生活。2012年夏天,张某父子出去打工,房屋无人看守。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20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请问刘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吗?

答:这属于无因管理。有权请求张家支付直接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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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2.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古董没有交给李某,仍然放在孙某处。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是否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赵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3. 王某,女,2001年5月出生。2017年6月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18年6月,她用自己积攒6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4. 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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