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下载本文

##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制度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两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全市烟草行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主任是教育培训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市局教育培训的对象重点是:全市行业内企业的主要领导,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重点是:《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度。

第五条 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由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政工科、办公室根据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年度教育培训

计划,统一印发学习资料,统一进行考试命题,统一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条 教育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辅导、讲座、考试考核相结合等形式。

第七条 教育培训批次要求:

(一)市局每年须组织一次对市局(公司)本部及辖区内各县(市、区)局(分公司)主要领导以及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三)各县级局每半年须组织一次对全体职工的培训;

第八条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统一组织进行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应当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须存入人事教育培训档案,作为评比先进、奖惩、晋升、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局要努力形成以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考核为基础的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凡参加各批次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相应批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长聘工待岗学习、短聘工辞退。

第十条 新上岗人员,均须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自律,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效率,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备案备查制度的落实,主任是备案备查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全市行业内“两烟”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市烟草公司卷烟业务部门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卷烟规范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内控制度以及卷烟经营月度、年度自查报告、整改报告;

(二)卷烟订货合同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明细表;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整份合同的退货或调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