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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行资金业务市场竞争力,拓宽资金运用渠

道,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第二章 定义、业务范围及币种

第二条

在本操作规程所称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是指申请行或其授权

有权叙做的分支机构,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可议付延期付款项下指定议付行,我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从申请行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即申请行对开证行的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我行支付业务项下款项。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开证行、议付行为获得本行同业拆借授信

额度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经金融市场部产品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银行类机构。 第四条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或延期付

款国内信用证,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且信用证的议付行为申请行。 第五条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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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金融市场部是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

行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管理、制定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该业务的组织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拓展、协议签署、对外报价、对外交易、业务档案管理等;负责交易授权授信执行情况和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等。金融市场部交易中心将设立专岗,指定专人负责该业务的受理、对外报价及业务操作(以下简称“业务操作岗”)。 第七条 第八条

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 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后台确认、资金清算、

收益核算等。 第九条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前中后台应严格遵循职责分离

原则,在业务操作上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衔接。

第四章 业务额度和期限

第十条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全额占用为开证行核定的同业拆借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依据每笔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来确定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章 业务价格、利息计算和费用

第十二条 同业间福费廷业务价格包含利率和手续费率。

第十三条 业务价格的确定。申请行与我行叙做的同业间福费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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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由双方每次叙做业务时确定,若申请行同意回执中确定的业务价格,则以SWIFT MT799加押电的形式向我行发出《债权转让书》(letter of assignment)。

第十四条 利息、费用的确定。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和费用按照转卖日距离信用证开证承兑付款日的实际金额、实际天数、利率、风险承担费率计算。

第十五条 利息的计算。同业间福费廷业务的利息按照转卖日距离信用证开征承兑付款日的实际金额、实际天数、利率,采取先收息费的形式。同业间福费廷业务期限的实际天数自我行将款项支付至申请行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开证行将信用证项下支付到我行指定账户之日止,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如业务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非银行工作日,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仍按双方的业务价格计付利息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息费的收取。根据双方对每笔业务的事先约定,我行于同业间福费廷业务转卖日采取先收息费的形式。同业间福费廷业务费用类别为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承担费等,费用标准由双方针对每一笔业务的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业务双方应首先签订《同业间福费廷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文本的最终版本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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