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使矿井管理人员、调度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每年雨季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水害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水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必须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能够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的避水灾标识。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标识,采区巷道内标识间距不得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内标识间距不得大于300m,并让井下职工熟知,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下泵房应当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集控系统,加强排水系统检测与维修,时刻保持排水系统运转正常。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实现井下泵房无人值守和地面远程监控。
第一百二十七条 煤矿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水害应急预案,向值班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煤矿。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发生突水时,矿井应当立即做好关闭防水闸门的准备,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关闭防水闸门。
第一百二十九条 矿井应当根据水患的影响程度,及时调整井下通风系统,避免风流紊乱、有害气体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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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应当将防范灾害性天气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情况纳入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落实防范暴雨洪水等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者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应当加强与各级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系,掌握抢救技术装备情况,一旦发生水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争取社会救援,实施事故抢救。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水害事故发生后,煤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一百三十三条 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编制矿井突水淹井调查分析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突水淹井过程,突水点位置,突水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没速度和涌水量变化等;
(二)突水淹没范围,估算积水量;
(三)预计排水过程中的涌水量。依据淹没前井巷各个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点的最大涌水量和稳定涌水量,预计恢复过程中各不同标高段的涌水量,并设计排水量曲线;
(四)分析突水原因所需的有关水文地质点(孔、井、泉)的动态资料和曲线、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和水化学资料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矿井恢复时,应当设有专人跟班定时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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