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调查〔2018〕1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 下载本文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简单 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矿井涌水量/(m3·h-1) 无老空积水 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180<Q1≤600 300<Q2≤1200 60<Q3≤600 矿井偶有突水,采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行 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 600<Q1≤2100 1200<Q2≤3000 600<Q3≤1800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防治水工作难度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Q1>2100 Q2>3000 Q3>1800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难度单位涌水量q/(L·s·m) -1-1类别 中等 复杂 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极复杂 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 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来源少或者极少 补给水源 q≤0.1 0.1<q≤1.0 1.0<q≤5.0 q>5.0 正常Q1 Q1≤180 最大Q2 Q2≤300 Q3≤60 突水量Q3/(m3·h-1) 较高,工程量较大 高,工程量大 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

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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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 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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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 (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第十六条 建设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建设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成果及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防治水的技术总结,注浆堵水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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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检查孔等); (五)建井地质报告,应当包含防治水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下列水文地质图件:

(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四)矿井充水性图;

(五)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第十八条 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过程检测监控情况。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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