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三十一条 按照物资集约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物资集中采购。物资部负责按期提供物资结算资料。物流服务中心负责集中采购物资的财务管理工作,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审验采购结算票据,提报物资款项预算,开展物资业务核算,抵扣物资进项税额,实施发票校验和付款清账,并负责在ERP系统中维护物资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设置物资账簿,开展物资核算工作,编制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的现金预算,对纳入集中支付范围的业务提出付款申请,对不在集中支付范围的业务办理对外付款。开展自行采购物资的增值税进项税的认证、抵扣工作。

各单位物资配送中心应当及时维护物资入、出、退库信息,根据物资出库信息归集工程项目成本,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交经过汇总整理的物资出入库单据。

各单位应加强物资库存管理,财务部门应配合物资配送中心,定期开展物资清查与核对,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查找物资毁损、盘盈、盘亏原因,非正常物资增减应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取得、传递、认证和抵扣工作,做到应抵尽抵,切实减少投资成本,降低工程造价。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工程废旧物资和结余物资管理,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保证有账有物、账物相符、及时入库,严禁私自变卖、处置。物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废旧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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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中处置工作,各单位物资配送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处置收入及时交回财务部门入账。

第八章 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是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公司基建部负责35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的结算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35千伏以下电网工程的结算管理工作,营销部、科技信息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所分管专项工程的结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工程结算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结算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供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工作。

(一)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工程结算书的移交日期应在工程投产后90日内。

(二)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和小型基建工程,工程结算书的移交日期应在工程投产后45日内。

(三)除小型基建以外的其他专项工程,工程结算书的移交日期应在工程投产后30日内。

第三十七条 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深度和细度,应当满足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需要。结算价款与合同价款不一致的,应由项目管理部门提供审批意见、补充协议、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结算,影响竣工决算编制和转增固定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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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会同生产运行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核实资产状况。项目投产后3日内,项目管理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实物资产移交清册”和“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各有关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工程资料移交清册”(格式见附件3)中所要求的资料副本(复印件)。财务部门在竣工验收当月估价转增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待正式完成竣工决算后再调整资产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在ERP系统创建设备卡片,并与项目管理部门提供财务部门的“转增资产清单”核对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估价转资的基本原则为:以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合同等估价资料为依据,合理预计工程成本并计入在建工程,以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估价转入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资产价值应尽可能与最终资产价值保持一致,二者偏离度超过10%的,相关单位应查明原因,并向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汇报。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书编制完成后,各项目管理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单据传递和成本列支。需要签订结算补充协议的,应于补充协议签订后的1个月内完成单据传递和成本列支。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报账业务,ERP系统自动完成关账处理,财务部门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工程的建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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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投资情况、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的重要依据。财务部门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应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各类工程的竣工决算管理,除零购支出外,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都必须编制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必须与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相符。公司财务资产部制定《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对各类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各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5日内报公司备案。

县供电公司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项目在市公司批复后5日内报省公司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

(二)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工程和小型基建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

(三)除小型基建以外的其他专项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45日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 经验收具备投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留有未完工程。如确有未完收尾工程的,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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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但预计未完收尾工程的实物工作量和概算价值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

各单位应加强未完工程的组织实施,加快实施进度,未完收尾工程应在竣工决算报告完成后6个月内建设实施完毕,并编制相关竣工决算,报原决算批复单位审批或备案。如未完收尾工程6个月内尚未开工,该项目取消,待后续实施时另行安排计划和资金,并相应调整原入账价值。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后,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开展资金清算工作,对于由公司提供资金的项目,工程结余资金应在竣工决算完成后1个月内缴回公司。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对工程款项支付、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工作实施全过程审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内部审计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两种方式,外审所需费用按规定从项目法人管理费列支。工程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当出具工程审计报告,作为最终确定工程价款和进一步改进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规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重要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文件,土地、环评、水保等各种支持性文件,项目初设及概(预)算资料、正式合同文本、有权机构的审批资料、工程结算和现场签证资料、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资料等,上述资料按项目保存、装订成册,并适时移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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