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鉴定意见认证方法汇总(1997 下载本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鉴定意见认证方法汇总(1997

阅读提示: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民事案件中涉及与鉴定有关判例的检索,共检索到146件相关判例。小编在该146件判例中,查找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有争议并且生效判决对于有争议的鉴定意见有较为充分论证的判例共有以下18则。本文通过对该18则判例中有关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一是本文所列判例未能提供公报具体的年份与期次,如需要引用年份与期次请自行查找;二是本文不对判例论述内容总结裁判要旨,请读者自行斟酌判例所体现的价值。1.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审

结日期:2014.07.15)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尽管审计报告系百川公司单方委托,但在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单方委托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情况下,孙卫作为对方当事人在刑事庭审中最终接受了报告,应认定报告可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孙卫要求对审计报告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驳审计报告的证据,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2.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3.11.15)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高子玉主张的护理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雇佣了护工进行护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限为伤后120天,一审法院酌定参照当地护工一般报酬标准每天100元计算,该项费用为12 000元。被告地铁公司虽对司法鉴定认定的120天护理期限存在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观点,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高子玉主张的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原告的伤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1800元予以认定。被告地铁公司虽对司法鉴定认定的120天营养期限存在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观点,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3.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蜀都实业公

司与友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并且该鉴定意见为讯捷公司单方委托咨询公司制作,评估人也未出庭接受质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4. 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3.03.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一审审理期间,经被上诉人申请,法院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进行司法鉴定,诊断为伤后应激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遭人身损害是其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直接原因。鉴定报告显示被上诉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原因与莫兴明、邹丽丽的故意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莫兴明、邹丽丽虽主张引起创伤性应激障碍的因素有多种,无法直接得出遭受人身损害是导致患上该病症的直接原因,更无法证实是上诉人原因所致。但其一、二审都未提出重新鉴定,也未对被上诉人在事后至申请鉴定之日期间遭受过其他人身损害进行举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5. 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2.03.1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焦建军身体多处受伤,经上诉人中山国旅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焦建军身体多处伤残及伤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出具了明确的鉴定意见。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