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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得失

论文题目:论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得失

学生姓名:莫少聪 学 号:111090066 学 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班 别:1102班 专 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指导教师:谢乃煌

摘要:上世纪90年代,一场影响深远的分税制改革树起了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我们品尝了改革带来的累累硕果,也面临改革过程中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我国在1994年确立框架的分税制改革,在增加中央政府收入、强化中央政府权威等方面立下汗马功劳,但亦造成县乡财力空虚、恶性税收竞争的现状,增加地方税收迫在眉睫。建议建立市场经济下的法治政府、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改进税收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间税收竞争、征管体系合并等措施。本文通过阐述税制改革的背景和内容,分析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影响,对我国税制发展的作用。

关健词:1994年 分税制 成效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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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得失

目录

一、1994年税制改革的背景 ............................ - 3 - 二、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 4 - (一)在现有的事权基础上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 .. - 4 - (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 - 5 - (三)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 - 6 - (四)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 ...................... - 6 - 三、1994年税制改革的得与失 .......................... - 7 - (一)1994年税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 - 7 - (二)1994年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 8 - 四、总结 ........................................... - 11 - 参考文献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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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税制改革的背景

每一个制度的变迁都是在旧有的制度与现实的矛盾不可调解时产生。我国分税制改革,也毫不例外,正是在旧有的“包干制”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下应运而生的。

在八十年代末期,我国财政体制出现了“诸侯割据、画地为牢、各自为战”的现象。包干制下,中央的财权极度萎缩,而地方的财力却大幅度膨胀,这无疑对中央对国民经济的调控能力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得中央财政无法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作用、宏观调控作用微弱,中央财政体制这一被动的局面给市场经济的即将建立形成了一道阻碍。而相比之下,地方虽然财力呈现急速增加的趋势,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财政收入的增长效益,大力发展税率高利润大的产业,扭曲了经济结构,造成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再加上地区之间本身经济基础的差异,包干制使得这种差距逐渐拉大,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面对积重难返的财政体制,1993年末被誉为“经济沙皇”的朱镕基总理,在借鉴国外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适时地出台了我国分税制改革政策。“所谓分税制改革,一言以蔽之,就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以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有效发挥。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加强中央政府对税收来源的控制、提高‘两个比重’,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长期存在的利益矛盾;通过调节地区间的分配格局,促进地区经济与社会的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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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以实现横向的财政公平。”

经历了接近二十年的改革后,分税制改革虽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但是改革进行十分缓慢,改革的效果也随着时间的流逝正在逐步消失。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分税制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为此,之前改革的相关弊病必须逐步纠正,以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

二、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说,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级财政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我国目前各项改革的进展情况和经济发展条件。这次改革采取了循序渐进、逐步到位的办法,即先把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然后再逐步完善。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现有的事权基础上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

按照目前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支农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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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开支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需要的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是与税制改革配套进行的。由于税制改革后税种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范围相应要进行调整。根据税制改革之后税种设置情况以及中央和地方现有的事权划分,将与维护国家权益密切相关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收入数额较大,能够稳定增长的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

1、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现在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外,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2、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总行、铁道、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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