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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与对策分析

作者:郭威

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20期

摘 要: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一目标,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更应当将眼光放在对社会说是群体之上,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群体,如何能够使这一群体充分参与到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再分配当中去,关系到了我国整个社会发展的公平性问题。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这一部分群体难以通过市场行为来参与到分配行为过程之中,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发挥职能,参与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当中来。

关键词:公共产品供给;农村地区残疾人群体;社会福利;再分配

截止到2015年5月,据资料显示我国残疾人人口数达到了8500万,期中农村残疾人人口达到了6200多万,占总残疾人口数的75%以上。随着国家福利保障事业的发展,国家对于残疾人事业以及农村残疾人的扶贫工作都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农村残疾人救助工作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一、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开展

目前中国针对残疾人的救助制度大体上分为两类:其一是作为普惠主义开展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二则是针对残疾人特殊情况实施的失业救济制度、灾害制度以及特殊对象的救助。具体而言,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临时救济制度以及医疗救助制度等。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我国针对残疾人生活最重要的救助制度。

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设立之初以及运作之时是以“家庭人均收入”这一指标来作为衡量标准的,并且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只能以家庭为依托,难以获得收入,所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大部分残疾人群体而言并不能如我们所预想那样完全参与到这一部分的社会资源分配当中来。当前此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容易将贫困家庭中的复杂问题简单化,统一的实施标准,操作方便,但针对拥有残疾人的家庭而言有失公平。 (2)残疾人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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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建议》,这也标志着关于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制度改革的开始,2015年9月《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切实建立起一个能够帮助生活在贫困状态下的残疾群体解决基本生存、就医问题的救助制度。目前,在大部分地区,基本都开展了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很多城市也开设了医疗救助性质的公立医院。然而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关于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由于受到了经济因素的制约,一直发展较为缓慢。 (3)残疾人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对于因教育、大病医疗、灾难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基本生活进入暂时性贫困状态的家庭,政府或社会组织会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某些特殊救助,这种制度就是所谓的临时救助制度。长期以来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缓解其因特殊原因陷入困境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残疾人专项救助则是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特殊照顾制度,囊括了专项基金救助、心理辅导、医疗康复以及生活救助等法方面。 二、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过程中的问题

近些年随着经济水平的稳步提升,城市地区对于残疾人的照顾体系逐步完善,城市地区的残疾人更多的能够享受到来自于社会救助体系的帮扶。然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残疾人所享有的福利是是非有限的,他们所获得的救助水平仍是低层次上的,亦或是说部分残疾人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帮扶救助。现阶段针对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残疾人群体的资格界定不完善

在当前针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制度中,确定是否为帮扶对象的主要标准是医院办理的残疾人证明。由于工作量大,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不会一一去调查被救助者的实际情况,只是根据其证明来帮扶。但是越来越多的制造“伪证”行为也导致了仅依靠相关证明来处理问题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滥用了公共资源,使在农村地区本就不充裕的救济资源再度得到不公平的分配。

具体来说,负责农村残疾人资格鉴定的基层单位并未有效地对资质进行甄别,缺少监督,管理体系也不完善。针对一些骗取救济金的非残疾人士,亦或是某些与医院、相关机构有着利益关系的特殊人群,在监管时资格审核单位工作也颇为懈怠。所以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群救助工作中,残疾人鉴定标准必须明确,同时加强监督、举报。 (2)农村地区残疾人福利水平低

农村地区残疾人享有的救助标准远低于城市地区。据资料显示,河南省总人口一亿左右,期中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7.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86个百分点,涉及家庭人口近3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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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村地区共有残疾人约600万左右,占全省残疾人总数的8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农村残疾人群,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城市导向性。这既与城乡发展差距大有关,同时也是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不科学。城市制定的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是以城区残疾人群最低生活水平的標准来确定的,针对农村地区大多采用家庭合作的形式,不容易形成完备的救助体系,水平与城区差距很大。 (3)救助资金拨付不合理

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残疾人的相关救助资金完全来自于政府财政。前文提到,地区的救助水平与地区经济是密切相关的,这就必然带来了农村地区的救济水平的相对低下。同时农村地区残疾人的救助多采用家庭合作的方式,依靠家庭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财政资金也是相应的拨付到家庭中赡养人的手中,由于并未救助资金并未直接拨付残疾人本身,这就导致了赡养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且残疾人受身体条件制约,在家庭合作救助这一模式下本就处于被动局面,所以这种家庭合作式的救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还对残疾人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甚至由于救助金发放家庭中出现道德问题,也会不利于残疾人的精神救助工作。 (4)公众价值观的转变

近些年社会公益机构作为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力量也在迅猛发展,然而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公益机构的负面新闻也屡见报端,公众对其认同感不断下降,社会慈善事业一度出现了信任危机。同时沿街的残疾乞讨人员的诈骗行为也令公众寒心,整个社会公众对于官方的、民间的慈善行为都产生了疑问,整个社会价值观产生较大的转变。在这种价值观的大环境下,无论是城市地区还是农村地区,残疾人群体都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歧视和压力,同时媒体不负责任的社会引导宣传,也导致了社会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相背离。 三、完善农村残疾群体社会救助工作的建议

针对农村地区残疾人群的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当从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均等化、公平化目标出发,在社会救助的各个层面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救助资源能够有效的作用在被救助人群;同时村书记、领导带头在村中营造一个关注、关心残疾的和谐友善的生活氛围,从精神上对残疾人进行开导。更重要的是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要切实的转变,深入到一线残疾人工作之中,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救助工作。 (1)救济金发放多样化

当前农村地区残疾人群体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较窄,最主要原因是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资质时仍是以家庭收入为条件的。残疾人缺乏必要的劳动收入,在家庭收入的计算中会产生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线的情况,这就导致了部分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难以进入到保障范围内的情况。面对这一问题,今后的保障金发放可以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方式转变为按照残疾人的单独收入计算的方式,将更多的残疾人群纳入到保障体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