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空区情况检查分析措施 下载本文

采空区密闭墙周巡回检查分析制度

为加强我矿煤炭生产采空区探测及管理,防止采空区各类事 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采空区,包括各类采矿活动在井田范围内形成的采空区域、采空巷道及周边煤矿老空等。矿井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采空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采空区探测及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相应工作负责。 二、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优先在地面进行采空区探查与治理,注重井下探测与治理工程,通过井上下物探、化探与钻探等立体综合探查,根治采空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我矿应对井田内及周边的生产矿井和废弃老窑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建立矿井资料交换制度,及时填写采空区、老窑调查情况台帐及相关图纸。矿地测部门要积极与地方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建立与相邻矿井资料交换制度,定期交换与矿界相关的采掘生产进度信息。对于能够准确判定空间形态、积水范围、积水量等资料清楚的采空区,在该区域掘进时,必须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进行 作业;对于无法准确判定的,在该区域掘进时,必须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进行钻探验证。根据采空区地面探测结果,对存在采空区大面积积水、积气和自燃的,必须制定井上下采空区综合治理方案。同时

应明确井上下积水、积气和自燃治理的重点工程,按计划分阶段组织检查。矿井严格执行正常巡查制度,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建立井上下观测系统,做好老空水害隐患排查、水情水害监测及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进行水害分析,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存在老空水害时要进行水害分析评估,制定水害防治方案、设计及安全制度。 四、矿井要严格组织实施采空区探测方案,在未探明采空区的情 况下不得强行组织生产。工作面掘进、回采时既要预防、探测同层采空区的老空水及有害气体,又要预防临近煤层采空区的老空水及有害气体。对存在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明的,必须坚持“有掘必探”,采用物探和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查明采空区空间特征及积水情况。在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坚持“先治后采”,待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水害、有害气体等隐患排除后方可进行回采。探放水必须有专项设计、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由专职队伍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制度。

五、探放水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㈠ 采空区资料的可靠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分布特征、探放水巷道施工情况、预计积水范围、积水水压、积水水量等; ㈡ 超前距离,钻孔组数、个数,各钻孔方位、角度、深度,套管长度,钻孔施工技术要求等;

㈢ 探放水施工的安全规定或安全制度; ㈣ 排水系统设计要求;

㈤ 避灾路线及水情、避灾联系汇报方式; ㈥ 探放水过程中预防有害气体涌出的防治制度; ㈦ 探放水位置平面图、钻孔剖面图;

㈧ 其它应在探放水设计中明确的内容。探放老空水过程中,应由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分析采空区内瓦斯、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成分和出水温度。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制度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停止作业,及时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六、须查明和收集采空区以下相关资料,以便进行预测。 ㈠ 断层位置及煤层厚度变化相关情况。 ㈡ 相邻采空区的位置、范围、积水和积气情况。 ㈢ 相邻采空区回采期间的瓦斯涌出情况。 ㈣ 相邻采空区采面回采期间丢煤、冒落区的情况。 ㈤ 相邻采空区及硐室、巷道分布情况和防火处理情况。 ㈥ 相邻采空区开采、封闭时间和开切眼、停采线位置。 ㈦ 采掘工作面巷道布置及支护方式。 ㈧ 采掘工作面设计通风方式及风量。 ㈨ 采煤工作面设计推进速度。

七、根据上述资料预测邻近采空区有害气体和自然发火危险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