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柴沟煤矿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2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发生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3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柴沟煤矿。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4 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第5条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6条 矿井要加强供电系统和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7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

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8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灭火、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第9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拉门时,局部供风设备、设施必须提前按照要求安设完。

第10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1条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12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13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14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5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矿值班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后,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16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井口必须设防爆门,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17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有专职通风机司机看管,保证正常运转。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18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年要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9条 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做其它用途。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按要求设置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通风机运转记录、仪器、仪表的显示数据记录等,通风机司机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填写有关记录。

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20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井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