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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2.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3.穆什凯努——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自由民的一类,指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围很广,有佃耕者、接受田宅充当常备军的人及直接依附于宫庭的服役者等。

4.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5.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6.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7.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8.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9.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10.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11.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12.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13.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14.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15.阿菲埃尔特改革——是指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进行了立法改革,制定了新“宪法”给予贵族势力和贵族政治的残余以有力的打击。雅典民众大会的决议不再受贵族会议的干预和监督。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

16.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17.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8.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19.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简便灵活、不拘形式特点。

20.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21.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成为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如果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

22.无夫权婚姻——是罗马帝国后半期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基本特点是夫妻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夫对妻无所谓夫权,财产上也实行夫妻财产分开制。

23.有夫权婚姻——是罗马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关系,婚姻以家族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

24.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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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

25.私犯——是罗马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行为,违犯者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按照法学阶梯的规定,私犯有四种: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

26.准私犯——是罗马法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类似私犯而在各种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包括法官的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害,抛掷于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人损害以及堆置物或悬挂物危及行人安全的行为等等。

27.罗马裁判官法——是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它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期内,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

28.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它是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全人类,而且适用于动物,如婚姻、养育子女等。

29.法定诉讼——罗马共和国初期较为盛行的古老而又原始的诉讼形式.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

30.特别诉讼——是罗马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它是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来进行审理。

31.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编纂的四部法律汇编的总称。它们是《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江纂》、《新律》。《民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成为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

32.罗马法复兴——是指12世纪初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33.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德为代表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34.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35.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地位是极不稳定的,生命财产毫无保障的农民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或教会,请求其“保护”,条件是交出自己的土地,然后又作为份地领回来耕种,向“保护人”服劳役和尽种种义务。

36.特恩权——是指西欧中世纪日耳曼王国贵族享有特权.各国国王最初封赏土地不以受封者对自己尽义务为条件,使贵族在领地内享有很大的行政和司法权,以至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员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这种权力就是--.

37.采邑制——特恩权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王的权利,并导致了社会的混乱,于是国王改变了以往无条件分封的做法,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要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役务,继承土地时要重新举行封赠仪式,这就是采邑制。采邑制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利。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状的封建等级关系。

38.蛮族法典——是日耳曼各部族建国以后,一方面为了便于适用,一方面也因为受到罗马的法典编纂传统的影响,自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王国都进行了习惯法成文化的工作,以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统称“蛮族法典”,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是《撒利克法典》。

39.尊敬请求制——是法国中世纪末世俗法律规定的一种关于婚姻缔结的程序。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规定,子已满30岁,女已满25岁,应向父母作尊敬请求才能结婚。

40.巴黎习惯汇编——是16世纪完成的一部官方习惯法汇编,减少了习惯法的分散性,法庭在引用时也不需要证明,是近代以后吸收习惯法的主要依据。

41.巴黎高等法院——是公元13世纪法国国王路易九世为限制大贵族的审判权而设立的司法机关,所有法国北部的案件都可上诉到这所法院,它的判决对北部各地有效。这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法,这种判例法对统一北部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表明王室立法作用的提高。

42.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3.令状——是英国于12世纪开始形成的一种定型的诉讼程式,又称开审令状。它是大法官以国王名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出的一种诉讼文书,法官只能根据令状所确定的方式审判,没有令状就没有权利,这反映了普通法的诉讼中心主义特点和早期的程序刻板贫僵化性。

44.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45.信托制——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起初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享受,只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的规定,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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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并不受法律的约束,第三人亦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这种关系为衡平法所承认和保护,信托才由一种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为衡平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46.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47.城市特许状(“人民宪章”)——是各国国王、教俗封建主承认自己领地上城市的自治地位,以及与自治地位相联系的其他权利的法律文书,被称为“人民宪章”。该宪章限制了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不同程度地满足了城市和市民的经济政治要求,提出了城市法的某些主要原则,确定了城市法的基本轮廓。城市特别珍视特许状,把它看做市民自由的“保护神”。

48.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物,船长可以决定把一部分货物抛到海中,以减轻船只载重,货主所受损失由船长、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

49.商人法(又称商法)——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包括商法和海商法。

50.异端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实行秘密审理、刑讯逼供、反供即处以火刑等。

51.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52.教阶制度——是指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53.纠问式诉讼——是指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

54.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55.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真主安拉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生的具体问题。

56.类比——音译格亚斯,意思是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

57.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一致的意见,后来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

58.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发展变化。

59.委托立法(又叫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议会)授权或委托政府各部门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60.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主要代表是英、美国的法律,是当代主要法系之一。

61.遵循先例原则——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62.《年鉴》——是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包括从13世纪到16世纪时的判例,它虽然当时不是专为便利法官引用而编纂,但在事实上便利了法官引用,在客观上对于遵循先例的传统和惯例的形成起了重要启迪作用。

63.判例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先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碰到类似案件时作出新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的。

64.英国普通法——是英国13世纪开始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由王室法院适用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是相对过去的不统一的分散的习惯法而言的。它是英国法的主体和基础。

65.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普通法。

66.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颁布的一部内容广泛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利作了诸多限制,如规定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后来曾被资产阶级利用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67.1875年《司法条例》——是英国19世纪进行法律改革时颁布的重要制定法。该法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创设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两部分。高等法院下设衡平法庭,遗嘱检证、离婚和海事法庭,王座法庭等三个法庭,还制定了一套适用于最高法院的统一的诉讼规则。

68.《独立宣言》——是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发表由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起草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宣告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原则,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独立共和国。它是美国独立战争的政治纲领,确立了美国基本的宪法原则,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