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探索(一) 下载本文

国际刑事法院相关问题探索(一)

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及其自2002年7月1日起的生效运作,无疑是当今经济、政治、法治协作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各国都不能不重视的崭新事物和重大问题。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和加入《罗马规约》,但是作为推行改革开放、重视法治建设并且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及其运作。日前,“‘国际刑事法院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海南省海口市隆重召开,会议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位于香港的亚洲法律资源中心共同主办,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联合承办。来自国内外刑事法理论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等出席了此次会议,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提出了不少建设性和合理化的意见。一、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宏观问题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意义,有学者指出,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彰显了联合国公正、正义、和平与进步的主张及维护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精神;体现了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一罪不二审等原则;有效地发挥了惩治已然犯罪、威慑未然犯罪的作用;弥补了国际社会以往应时、应事设立国际军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庭的局限性、脆弱性和适用法律的不一致性;推动了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发展等等。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公正性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公平和公正的程度是建立公平和高效国际刑事法及其审判的关键所在,而国

际刑事法院的公平和公正程度主要取决于各个不同的审判阶段,法庭保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权利的程度;而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是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国际刑事审判公正代言人的关键,从而决定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持久发挥效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合作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管辖权之合作问题蕴涵在《罗马规约》的各项规定中,而这种有效的合作则既源于缔约国,也源于非缔约国。根据《罗马规约》第13条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形中,非缔约国仍有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的义务。关于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院的关系,有学者指出,首先,应将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院的关系理解为一种补充与被补充的关系;其次,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国际刑事法院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国内法院或有关司法机关的合作与支持;最后,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增强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明确性,国际人道主义法面对的主要挑战是执行及责任追究问题,然而,直至最近,对犯罪者的起诉仍依靠国家而非国际的起诉机制,因为没有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将会填补这个重大漏洞。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刑法实施的影响问题,有学者指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并对国际刑法产生重大影响。主要体现为:(1)国际刑事法院对某些国际刑法的直接、统一

实施机制的进一步健全,有利于提高国际刑法实施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及其运作有助于威慑某些潜在的国际犯罪,从而达到一般预防之目的。(2)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刑事条约的实施是对缔约国在国内实施的有力补充和配合;《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刑法国内层面上的实施将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有助于国际刑法国内实施机制的完善。二、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方面的问题关于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学者指出,尽管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但其中某些规定又是对传统主权观念的突破,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本身就是国家主权的部分让渡。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确立也就导致了国家主权原则“背离”的观点。但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之间存有部分冲突,总体上却是相容的。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法院刑事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是主权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优先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刑事管辖权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补充。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问题,有学者指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表现为:(1)从管辖职能的角度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管辖于一体的复合管辖权。(2)从管辖目的之角度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一种补充性的管辖权,这种补充性管辖权不仅适用于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缔约国,而且适用于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非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