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总结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建筑业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的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
入,区分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相关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前者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后者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分录模板: (一)一般计税
1、购入境外设计服务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代扣代缴境外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2、购入材料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实际发生工程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原材
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4、分包工程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5、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银行存款
6、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7、预缴税款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8、结算工程价款,质保金于第二年支付时(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发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晚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按已完工程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进度,并结转收入和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