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5.26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
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2001]教电4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开始,我区已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一费制”的收费政策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贫困地区农民、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拥护。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教财[2004]7号)(以下简称 1 / 3
《意见》)的意见和要求,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在全
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实施时间:从200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实施范围:
(一)全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自治区级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按照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一费制”。
(三)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和自治区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一费制”标准由自治区根据各地中小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水平、及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学生,分别制定收费标准限额。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在具体制定“一费制”标准时,凡原制定收费标准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执行,凡原制定收费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应保持与现行收费总体水平基本一致,同时分别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标准,并予以公布。
1、在制定杂费标准时应在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内,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 / 3
水平、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维持学校正常运
转的基本支出的需要等因素进行核定。
2、课本费应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和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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