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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 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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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架构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

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前:专人保管。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

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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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

第五条 保管原则

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相关概念

客户抵质押财产是指客户以抵质押等担保方式采取的信贷业务中所产生的符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存单、提单、仓单、采矿权、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企业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明、采矿权质押登记证明等的保管。票据、冻结单、解冻单和保证金通知书的管理适用本作业标准。我行采取银行内部进行抵押物价值的自评评估方式,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70%左右。

第七条 押品管理流程

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是对客户上述财产的点收、封存、保管和交还的过程。

1、客户抵质押财产点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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