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下载本文

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

作者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省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其他省(区、市)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其中,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省外公民或省外组织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