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借鉴与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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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问题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日益凸显,且无法匹配跨境电子商务的需要,在我国表现得更加突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缺失,现有的传统领域法律尚不适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也有待建立与完善。与欧盟、美国、亚太等国家相比,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远落后于其他国家。不仅如此,我国在跨境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物流、跨境支付、通关与商检、税收、信息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也有待进一步建立与完善,这些都成为后续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的重点。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 []F713.36;D922.295 [] A []1673-0461(2017)03-0029-06
一、引 言
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学术界针对法律方面已有一些研究成果,如跨境电子支付法律问题[1-2]、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监管[3]、全球性网上争议解决体系[4]、跨境电子商务立法[5]、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安全立法[6]、关税监管法律[7]、跨境电子商务运输法律体系[8]。此外,还有自贸区背景下跨境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9]。虽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研究成果已逐渐出现,但是多围绕支付、监管等层面。目前,尚且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法律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无法回避的环境因素,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影响较大。关于跨境电子商?辗?律层面的研究,能够了解跨境电
子商务的法律及监管所缺失的问题,为后续立法及完善监管奠定基础及提供参考。
二、传统领域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业经济行为,涉及到消费服务领域,也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这些传统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都会产生诸多影响,但是传统领域的法律是否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这些法律是否已经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而有所更新。就目前发展情况,这些传统领域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条款细则。
在消费领域,我国已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食品安全法》等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又以《消法》与消费者最为贴近。2013年,我国对《消法》进行了更新与修订,其中《消法》对网络交易加大了规范力度,甚至针对网络购物制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遗憾的是对跨境电子商务消费并未做出相关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各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突出表现在《消法》第二条和第五十六条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前者是 《消法》优先适用,而后者是其他法律法规优先适用。法律定位模糊不清、立法目的相互交叉、调整范围相互重叠,不仅无法形成法律保护的合力,也有碍于确定统一的规范跨境消费行为的指导思想。
在新《消法》中,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新《消法》对
于这类商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需要在施行后的实际生活案例中进行归纳。
近几年,支付环节安全事故频发,如支付宝转账信息被谷歌抓取、超级网银存在授权漏洞、携程安全支付日志泄露大量用户银行卡信息等,《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采用技术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丢失”,但尚未就发生信息泄露事情时双方的责任认定与补偿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电子支付消费者也难以就数据泄露安全事故追究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责任,法律条款只是明确了警示作用,实际追责方面尚存在空白地带。当消费者与境外商户发生类似纠纷时,由于双方并未签订纸质合同,境外商户一般情况下无法受到国内法律约束,具体问题的举证与追责难以实现,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依法维权。
以《消法》例证,发现虽然传统领域相关法律多数已实行,但是自身尚存在一些法律真空地带,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而言,现有的法律条规在涉及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时,存在一些条款不适用的情况,导致了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出现类似法律诉求时,存在无法可依,或无适当的、合理的法律条款可以参考执行。
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久,发展模式业已相对成熟,相关环境较为完善,关于电子商务及相关法律立法也提上日程。一些法律草案、管理办法、规定等相继出台,也会影响到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立法工作较国外有所落后,目前多集中在网络安全与支付方面。从法律层面,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尚处于草案阶段,尚未上会通过。其他关于网络、支付方面,多是一些政策与规章等,尚未提升到立法层面。
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3年12月7日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进入立法进程。《电子商务法》是政府、企业、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关联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启动后,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2014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就电子商务重大问题和立法大纲进行了探讨。起草组已明确提出,《电子商务法》要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内容都进行了规范,于2016年已经形成了法律草案稿,经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后,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设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一个章节。但是,《电子商务法》正式立法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归属于电子商务范畴,但是不完全同于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涉及部门与环节远超过电子商务,除了依托法律确定协调机制等规则外,还需要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多部门协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其创新能力与变化也无确定轨迹可循,法律制定无法特别具有前瞻性。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借鉴,但仍不完备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尚无法真正发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所需法律解决方案的实现。 四、国外电子商务法律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作为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较为健全的国家,美国制定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
《电子签名法》;德国也颁发了《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和《电子签名条例》。
欧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电子商务在欧洲发展没有障碍,包括电子协议、新技术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的发展障碍。起初,欧委会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作为欧盟内部电子商务制定基本法律的框架。欧盟后续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该指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欧盟成员国之间信息与服务的自由流动,促进内部市场的形成。《电子商务指令》协调了欧盟成员国信息社会服务的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电子合同、中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诉讼等内容。英国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借鉴了欧盟立法?验,同时又结合了英国自身情况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与欧盟的立法相比,英国法律更加细致,更具有针对性。英国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灵活性及收益,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英国基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颁发了《电子商务条例》,根据网络销售的发展需要修订了《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章程》。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律体系比较健全,虽然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但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较为清晰。德国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修订了新《民法典》,其中,以“特殊营销形式”模块对电子商务进行阐述,后续的《电信媒体法》是《电子商务交易统一法案》的第一章节。
在跨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与金融监管方面,欧盟实施了《第一银行指令》与《第二银行指令》,界定了跨境支付环境下金融监管的责任归属与交易纠纷时的管辖归属问题。此外,欧盟还出台了《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指令》,在《远程销售条例》中还涉及保障信用卡支付的安全规定。在跨境物流方面,欧盟颁发了《欧洲电子商务发展统一包装配送市场绿皮书》,重申了对物流配送起到约束作用的各项法令,包括《欧盟邮政指令》、《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