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 下载本文

存储服务商规定的操作程序查询。

利用离线方式查询电子合同,应持主体身份文件,到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办公地点进行查询。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有义务为合同订立各方或其他依法取证机构提供书面证明函。

合同缔约当事各方应当明确约定,如无相反证据,第三方存储的信息应当得到合同订立各方的确认。

8.3 电子合同保存期限

电子合同的存储期限不得晚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五年,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4 第三方存储的推荐性

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使用第三方存储的,经存储的合同信息应被视为完全真实的信息。

9. 保密与安全

9.1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保密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主动介入或干预缔约过程,确保记录档案为自动生成。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人工干预时,应将人工介入的详细情况记载于系统中,并随合同档案一并保存。系统生成的档案记录非经缔约方请求,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9.2 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的保密

存储于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的合同信息,除当事人请求或依法取证外,服务商应当严格保密电子合同信息,对于已经存档保管的记录信息,未经缔约双方的共同同意不得修改,且任何经授权修改的行为均应记载于系统中。第三方服务商应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知、公开或披露合同信息。

9.3 缔约系统安全及存储系统安全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配备合格的人员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营。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根据使用环境、数据信息和用户数量情况采取异地备份。

10. 电子合同的推荐性条款

10.1 法律适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10.2 电子合同的管辖

电子合同缔约可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地和管辖机构。选择仲裁的,不能同时选择法院管辖。

10.3 电子合同的争议处理

电子合同缔约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处理的解决方式。对于小额和简单的争议案件,推荐当事各方进行网上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