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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么他们很可能不会改变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降低税收政策的预期效果。此外,相机抉择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也面临着政策时滞方面的限制。总体来看,相机抉择税收政策的政策时滞非常长。如果政府本身的洞察力不够或者经济运行没有显现出强烈的不稳定信号,那么认识时滞就会比较长一些,相机抉择税收政策中的一些重大调整,往往需要经过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由此会产生或长或短的决策时滞,而这些在税收自动稳定机制中是不存在的。

6.所得税和商品税是如何作用于收入分配的? (1)个人所得税与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是通过从收入来源方面,通过减少个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来实现社会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从税基、税率和征税方式三个方面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影响的大小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从个人总收入中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应税所得。各国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有标准扣除法和分项扣除法两种扣除方法。在对个人所得进行标准扣除的情况下,由于具有不同收入的个人按同样的标准数额扣除,所以低收入者扣除项目在个人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般都要高于高收入者,这有利于相对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对个人所得进行分项扣除的情况下,由于是选择项目进行扣除,因而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取决于扣除项目的选择。如果选择的是与个人生活基本支出有关的费用项目进行扣除,则有利于减少低收入者纳税,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形式。在比例税率下,对于取得不同收入的个人按同样的比例征收,只会影响个人收入水平,难以改变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在累进税率下,由于税率随个人收入的增加而递增,低收入者按比较低的税率计算征税,而高收入者按比较高的税率计算征税,税收占个人收入的比例也是递增的,这不仅会影响个人收入水平,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高、低收入者间的收入差距。一般来说,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就越强。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有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两种。综合所得税制将个人的各种收入汇总,统一按综合税率计算征收,可以较好地对不同社会成员的综合收入进行调节,但它无法对不同所得在税收上进行区别对待。而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可以对不同的收入项目进行区别对待,但又无法对社会成员的综合收入进行有效地调节。尽管如此,但总体上看,综合所得税制的公平功能要强于分类所得税制。

(2)商品税与收入分配

商品税是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通过降低收入的实际购买力来实现社会公平的。商品税有一般商品税和选择性商品税两种不同的类型,它们对收入分配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一般商品税对所有或大部分商品实行普遍征收,它在个人收入再分配方面通常被认为具有累退性。一般商品税的征收,普遍提高了商品的销售价格,从而降低了个人的购买能力。在现实生活中,边际消费倾向通常是随着个人收入增加而递减。这样,在采用比例税率对个人消费征收商品税的情况下,商品税占个人收入的比重,就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递减,这实际上起到了拉大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的作用。选择性商品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具体取决于选择对哪些商品征税以及选择什么税率形式来征税。如果选择生活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征税并课以相对较高的税率,那么选择性商品税对收入分配就会产生积极的效果,这是因为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比重必然下降,而用于购买生活非必需品和奢侈品的收入所占的比重增加。对生活非必需品和奢侈品征收选择性商品税,将使得税收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随个人收入增加而递增,从而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异。然而如果选择生活必需品来征收选择性商品税,那么对收入分配将比一般商品税产生更为强烈的负面效应。如果一般商品税也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来征收,那么在调整收入分配差距方面

将产生与选择性商品税同样或类似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