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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妇幼保健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单位人员聘用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医技等专业技术和其它工作人员。
二、聘用条件
单位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关职务职称(收费室、后勤除外)。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热爱医院,爱岗敬业,具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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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延缓聘用或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院聘人员试用期满后,由院医务科和护理部组织相关考核,考核试用合格者,即可填写转正申请表,完成相关手续。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单位各执一份,报县卫计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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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 (5)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
(9)年龄:男性满55岁,女性满50岁的,自行解聘。 6.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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