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
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
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人民调解室纪律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九、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