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 2004年第 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 “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 (见附件 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 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 “ 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 (见附件 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 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 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 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 (见附件 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 (见附件 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 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 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 , 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 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分的为合格,小于 75分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