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建设EPC项目总承包文件(修改正式) 下载本文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简称“业主”) 承包人(全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简称“承包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按照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EPC项目总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

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总承包范围: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及安装,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市政、土建、园林施工,设备单机及联动调试、试运行、操作人员培训、竣工验收及其他服务。

工程内容: 本项目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其范围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围墙内工程,含设计、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设备采购及调试验收(需结合一期工程现状),二期工程建设规模为10000m3/d,建成后总规模为20000 m3/d。具体包括:负责宿城区洋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安装、设备单机和联动调试、试运行、人员培训及技术服务等,直至竣工验收交付招标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除国家规定由发包人缴纳的费用外,投标报价应包含其他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1、方案设计及审查、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深基坑开挖支护设计及评审(审查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但所发生的专家评审、会务等一切审查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尾水排放设计等;

2、工程预算书、竣工图编制;

3、设计专业包括:建(构)筑物的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工艺、消防、防雷、绿化、自控仪表、厂区给排水、道路、消防、建筑单体及厂区智能化等专业;

4、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工艺设备、电气设备、仪表及自控设备等的采购、运输、验收保管;

5、污水处理厂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土建工程、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及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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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绿化工程、防雷、消防、白蚁防治以及其他公用工程施工;

6、整合一期自控,对二期自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及调试; 7、工程施工并承担约定的义务、责任; 8、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 9、试运转与工程质量的交工验收; 10、竣工验收;

11、工程项目各项验收合格后的项目移交、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及其他服务。 二、合同工期

本项目总工期为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09年10月3日,2010年3月31日试运行,节点工期要求如下: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2日历天内开工建设;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80日历天内通过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限不超过90日历天(试运行合格的要求为:1、业主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水质水量监测验收合格;2、带负荷(发包人保证80%以上设计水量)稳定运行60日历天,业主随机抽检不合格情况不得超过3次)

试运行合格,业主签字确认之日即为合格;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同价款

总承包金额(大写): XXXXXXXXXXXXXXXXX 元人民币。(¥:XXXXXX万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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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XXXXXXXXXXX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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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总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词,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 1. 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 2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 3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 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签订。

1. 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文件的函件。

1. 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 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使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 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 9 发包人(业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0 承包人(承包商):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2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 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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