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下载本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及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一、 做法

1.邀请招标:招标人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邀请特定的对象谈判,并允许谈判对象二次报价确定签约人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基本程序

1.邀请招标:a.发布投标邀请b.发放招标文件c.资格预审d.投标预备会e.开 标f.评标(资格后审)g.中标h.合同谈判与签订

2.竞争性谈判:a.成立谈判小组b.制定谈判文件c.谈判d.确定成交供应商

3.竞争性磋商:a.成立磋商小组b.制定磋商文件c.磋商d.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符合条件 1.邀请招标:

a.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竞争性磋商:

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d.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明显差异的部分 1.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不同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

得少于10日。

2. 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

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 财库(2014)214号文增加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解释说明的禁止原则

214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4.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

由于采取了较为复杂的综合评分法,214号文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对竞争性磋商的综合评分法的分值设置、评审得分和顺序、评审报告的内容、评审报告签署规则等做了具体规定。 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虽然,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