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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 已/拟与贵方签订编号为 的 合同(下称“主合同”)。我行在此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受益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

一、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被保证人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不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与义务,且被保证人已不能履行应对受益人所负担的责任与义务时,我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30天内在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我行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被保证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应对受益人所承担的责任。

四、书面索赔通知须于我行营业时间内送达,当日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的视为下一个银行工作日送达。

五、我行提供本保函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主合同进行修订如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应经我行书面同意,否则我行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受益人未依法主张权利的,或我行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我行的保证责任免除。

七、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及设定担保。

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诉讼管辖法院为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 九、本保函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 证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