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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

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

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

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三)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包括:

1.已取得经公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的流转方案; 2.属于共有产权的,已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方式流转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流转方式。 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未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方式流转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流转。

第二章 出让、出租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出让、出租意向。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商请集体土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规划情况进行核实。

流转意向登记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流转标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起始价格、土地用途、出让(出租)条件、竞买(竞租)人资格、流转比例等基本情况形成流转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经表决同意的出让、出租方案应当自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在本村集体公示栏及宗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表决过程和方案公示情况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证明文书。

第八条 商业、旅游、娱乐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出让用地的出租期限,还应当不超过出让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B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后,再确定出让底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临商业路线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线价加价)修正后的价格的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网格点基准地价(临商业路线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线价加价)×基准地价修正系数×30%。

前款所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根据已公布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中的修正体系确定。

第十条 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或出租,应当委托该土地所在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符合按协议方式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受委托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协议出让、出租公告。出让人、出租人应按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协议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限内,有两个以上意向人的,按照公开出让、出租的程序办理;只有一个意向人的,由受委托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出让、出租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委托该土地所在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宗地范围内有房屋、地上建筑物,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交合法报建资料;

(四)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经批准延期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 (五)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

(六)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表决书,涉及公开出让、出租的,表决书应包括起始价;

(八)关于出让流转表决情况及流转方案公示的公证证明文件; (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文本;

(十)已开立的受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管的社会保障专用账号; (十一)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收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收益的账号。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申请出让、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出让、出租条件的,应当接受申请人委托,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转让、转租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转让: (一)原出让合同出让方同意转让;

(二)转让年限未超过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集体建设用地已设置抵押权的,已经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转让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