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土地所在的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公开转让: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二)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三)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当事人应当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

(五)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出让人未明确同意转让的,还需提交出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

(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方同意转租; (二)转租年限不超过出租剩余年限。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向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集体建设用地宗地图;

(四)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出租合同中出租人未同意转租的,还需提交出租方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合同文本; (六)原租赁备案证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流转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租、转让的,出让人、出租人、转让人(以下统称公开流转权利人)应当与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申请协议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有两个以上意向人而须转为公开出让、出租的,自收到公开出让、出租通知5日内,出让人、出租人应当与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受公开流转权利人委托,制定流转地块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以及竞投(竞买、竞租)须知、竞投(竞买、竞租)申请书、报价单、中标确认书或成交确认书等文件。

第十九条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开始日前30日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大厅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告期限依照《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公开出让的,出让人可以在本地主要报刊媒体上刊登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流转权利人的名称;

(二)流转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拍卖、挂牌公告还应该包括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三)投标人、竞买人、竞租人的资格要求;

(四)投标人、竞买人、竞租人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时间、地点、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投(竞买、竞租)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公开流转权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不得设定唯一性、排他性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挂牌流转的,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流转结束日前2天。 第二十一条 投标、竞买、竞租申请人应在公告的投标、竞买、竞租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并将竞投(竞买、竞租)保证金存入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申请人与付款人应当一致。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竞租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认定申请文件无效的,公布原因后,不接受投标、竞买、竞租申请人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竞买人少于两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七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租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八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竞租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二)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三)受委托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或转入现场竞价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