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例如,高税国甲国纳税人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港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就成为一种纯属的虚构,而受托人与信托财产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港的居民,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避税港乙国信托子公司的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并且,在因委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逃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
内部转让定价是通过从高税国向避税港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避税港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摊费用,直接导致跨国纳税人的整体税负减轻。
第八章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B 2. A 3. A 4. D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BCD 2. BCE 3. ABCD 4. BCD
三、名词解释题
1.市场标准也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是指以转出企业或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同类货物、工业产权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或资金借贷的市场利率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交易往来价格制订的标准。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 2.比照市场标准也称“再销售减利价”。市场标准的一种延伸。是一种运用倒算价格法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以转入企业的这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当时它本身的产品进销差价(即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标准。在转出企业和转出企业所在地当时都没有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分配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此标准。 3.组成市场标准也称“成本加利价”。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是一种运用顺算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市场标准的继续延伸,一般适用于在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
四、简答题
1. 完善单边反避税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1)完善税收立法。主要内容有:规定一般报告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制定反避税条款包括针对已出现的各种特定避税方式,以及预计可能发生的所有避税行为,通过制定相应的反避税具体条款和一般条款,以至逐步整理出一部完整系统的反避税法典,来完善单边反避税立法。
(2)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主要措施有:加强税收调查与税收审计、争取银行的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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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用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它是通过将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划归本国股东,按本国税率课税(一般可以扣除在国外所纳税款)来实现的。其立法或避税港税制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本国居民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规定。就各国的反运用避税港立法或避税港税制来看,其所适用的受控外国公司和本国股东,大多是根据持股比例来确定的。 (2)避税港或低税区的确定。各国对避税港或低税区的确定方法不尽一致,概括起来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列表法;二是税负比较法;三是兼用前两种方法。
(3)对所得的立法规定。通常,各国在其反运用避税港立法中所包括的所得,基本上是指消极投资所得,而不包括积极投资所得在内,因此,对所得的立法规定,就要区分积极经营活动与消极经营活动。
(4)免税规定。免税规定是各国反运用避税港立法中的特殊例外规定。 3. 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所造成的应税所得不实,调整的依据应是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标准,即“正常交易原则”或“独立核算原则”。对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有以下四种标准和方法:
(1)市场标准。是指以转出企业或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同类货物、工业产权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或资金借贷的市场利率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交易往来价格制订的标准。市场标准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各种交易。
(2)比照市场标准。是一种运用倒算价格法推算出来的市场价格标准,即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是以转入企业的这批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当时它本身的产品进销差价(即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价格,作为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标准。
(3)组成市场标准。是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法,所组成的一种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标准。它要求联属企业首先要遵循正常的会计制度规定,记录有关成本费用,然后加上合理的利润作为联属企业间内部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的依据。组成市场价格是一种运用顺算价格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一般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某些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分配。
(4)成本标准。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分配标准。这是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分配标准。它并不包括利润因素在内,反映了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某种业务往来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关系。所以,成本标准一般只适用于跨国联属企业之间非主要业务的费用分配,以及一部分非商品业务收入的分配。
五、计算题
1.
(1)组成市场价格=10÷64%=15.625(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5.635-10)×2000=1125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11250×33%=3712.5(万元) (4)母公司利润=(20-15.625)×2000=875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8750×37.5%=3281.25(万元) 2.
(1)比照市场价格=20×(1-20%)=16(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6-10)×1000=600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000×33%=19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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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母公司利润=(20-16)×1000=400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4000×35%=1400(万元) 3.
(1)比照市场价格=1600×(1-30%)=1120(元/套) (2)外资企业利润=(1120-800)×20000=640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400000×33%=2112000(元) (4)母公司利润=(1600-1120)×20000=9600000(元) (5)母公司向香港纳税=9600000×16.5%=1584000(元) 4.
(1)组成市场价格=315÷70%=450(元/双)
(2)外资企业利润=(450-315)×36000=486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4860000×33%=1603800(元) (4)母公司利润=(600-450)×36000=5400000(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5400000×37.5%=2025000(元)
第九章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D 2. A 3. C 4. D 5. D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ACE 2. ACE
三、名词解释题
1.优惠原则也称“税负从轻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税法时,给予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在实践中,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即全面优惠原则与特定优惠原则。
2.全面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税收优惠,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都低于本国纳税人。
3.特定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取适用同一税法的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这种做法具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合理、有针对性地实施优惠以及税务成本较低等优点。 4.最大负担原则亦称“税收从重原则”,常被称为“税收歧视”。是指一国政府要求外国纳税人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当然,这种高税负是有一定限度的,即以外国纳税人能够承受而不愿承受的税负为最大限度,超过此限度,则外国纳税人不再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从而使课税对象或税源丧失。在实践中,它又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和特定最大负担两种不同的做法。
5.全面最大负担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前者贯彻从重课税的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普遍地高于后者。这一原则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质,在国际上被普遍看作是一种税收歧视待遇。
6.特定最大负担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一套同时适用于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的税法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规定要按照较高的税率课税。这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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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可以在不影响国家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前提下,达到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资本的目的,所以,在采用涉外税收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中,大多选择这种做法,并多半限于法人所得税。
7.平等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一视同仁,规定按照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税,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跟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样。它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上的体现,即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四、简答题 1. 涉外税收负担是一国政府加在其管辖下的外国纳税人身上的纳税责任。主要原则有优惠原则、最大负担原则和平等原则。 优惠原则也称税负从轻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制订税法时,给予外国纳税人以承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一种特殊优惠待遇。在实践中,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即全面优惠原则与特定优惠原则。
最大负担原则亦称税收从重原则,常被称为“税收歧视”。是指一国政府要求外国纳税人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实践中,它又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和特定最大负担两种不同的做法。
平等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一视同仁,规定按照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税,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跟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样。它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上的体现,即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2. 涉外税收优惠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在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取适用同一税法的基础上,对前者的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这种特定优惠,可以在与本国纳税人的同一套税法的有关条款中专门规定,也可以在有关涉外经济法规中另行规定。其优点主要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合理、有针对性地实施优惠以及税务成本较低等。
3. 涉外税收优惠原则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有三:一是本国政府原定的税负较高,采取优惠原则后的税负,大体相当于该外国纳税人在其居住国所应承担的税负,使原有可能发生的那部分超抵免限额能够在本国因优惠而得到豁免;二是不论本国政府给予外国纳税人以何种程度的税收优惠,其居住国政府都采取单方面免税的办法;三是本国政府采取优惠原则后,由于外国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低于其居住国所应承担的税负而发生一部分不足限额,经双方政府协议,同意给予税收饶让,不再补征。其中纳税人居住国同意税收饶让是优惠原则特别是特定优惠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
4. 涉外税收全面最大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订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前者贯彻从重课税的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普遍地高于后者。一些国家选择这一原则,主要想达到以下目的:一是限制外资涌入国内,保护民族经济;二是保护本国资源,限制外国投资者利用本国资源获取超额利润;三是实行进口替代的外贸战略,大力发展民族工业;四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剥削,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五是有些发展中国家防止外国跨国公司操纵本国的经济命脉,等等。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客观上限制了外国纳税人的盈利水平,从而使一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5. 平等原则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一视同仁,规定按照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税,使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收负担跟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样。平等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上的体现,即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平等原则排斥了税收对外国商品和投资的干预,使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处于平等地位而开展竞争,比较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并且它还可以产生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和资本自由流动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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