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下滞期费问题探讨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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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下滞期费问题探讨

作者:才玉明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15期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是快速发展,近年来,各种运输是齐头并进,尤其是我国航运市场的日益繁荣, 航次租船占据世界航运市场的40%份额内,尤其在亚洲各国的短航次租船市场中航次租船占据着举足轻重的绝对优势,对于这快速增长的航运市场,港口建设表现出跟不上市场发展的脚步,使得我国和全世界范围内港口表现出过于拥挤的现状。航次租船的滞期费纠纷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本文将对航次租约下滞期费纠纷产生问题原因进行认识,对于滞期费的计算,装卸时间的计算认识。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Voy.C/P)也称作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并向租船人收取相应运费的一种租船运输方式。运费往往是根据船舶所载货量与船、租双方预先商定的费率(运价)计收的,航程租船合同承租人只负责约定的运费和约定的装卸费用,而出租人则负责包括营运成本、航次成本在内的其他费用。在航次租船的情况下货物的装卸工作通常由租船人(承租人)负责安排。在租船合同中,需要列明一些有关装卸时间的条款来明确允许租船人使用的装卸时间。假设存在船舶未能在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货或者是卸货工作,使得船舶在港时间延长,相应地也延长了整个航次时间,提高营运成本,往往给船东造成经济损失。

二、滞期费的计算。在《1993年装卸时间解释规则》里面的第19条:“准备就绪通知书,是指按租船合同的要求,向承租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他人递交的关于船舶已经到达港口或泊位并已准备就绪进行装货或卸货的通知书。”对于递交NOR的目的就是通知承租人等贷方可以开始装卸货物,并且为出租人提供装卸时间的起算点,假设不递交NOR就不能起算装卸时间。装卸期限内承租人等即可以装卸货物了。在递交NOR中必须满足两项先决条件:其一,船舶到达装卸地点,被称为“到达船舶”(Arrived Vessel);其二,船舶在各方面做好装或卸货的准备,即准备就绪。该两项条件和递交NOR共同构成了起算装卸时间的条件,缺一不可。这样做的目的是船舶在租期内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出租人控制,而且在航程中的时间损失需要由船方负担。但是在航次租船租期中,首尾用于装载和卸载货物的装卸时间的长短往往是由承租人控制,为了使承租人能够分担该段时间损失的风险,滞期费(Demurrage)就成为制约承租人或者是收货人装卸货速度的强有力的制度。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滞期/速遣费的计算:假设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装/卸完货物,对于租船人额外使用的装卸时间,租船人应付滞期费每天XXX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在装港,假设发生滞期,发货人应逐日支付;速遣费按节省的装卸时间计算,为滞期费的一半,应由船东于装完货的第一个营业日付出。在卸港,滞期/速遣费应该在卸完货后安排支付。在装卸时间的表示方法中,有规定具体天数的“晴天工作日”、“固定装卸时间”等规定,也有规定装卸效率的或者是CQD;滞期时间的计算方法有“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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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以及“按同样的日”(Per like day),也就是滞期费的支付时间、时效及相关的速遣费问题。在计算装卸时间方面用的除外条款如星期日、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时间不再适用,也就是自允许装卸时间到期时开始至装/卸完毕为止,需要连续计算,不能中断,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此外在租约签订后,对于租家不诚信或者是安排失误的,往往无法提供货物,以至于合同不履行的状况发生。常常使得船舶所有人在计算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时也常与租家发生冲突。所以需要船舶所有人一般在订租确认书中加入保证金条款,该条款目的是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为我们常发现有的租家不提供货物,使得船舶所有人可以对租家的违约或毁约提出运费等索赔,假设遇到租家倒闭、下落不明或者资金短缺的情况的时候仲裁是无法得到执行。又如在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问题上对于租家的本意不一定是耍赖,但在一些事实、原因的理解与船舶所有人存在分歧,但对于这种有歧议的部分比例往往又不高,采取诉讼解决时又得不到赔偿。

总之,在航运实践中,基于滞期费的复杂性,工作人员只有深入认识到航次租约下滞期费纠纷产生问题原因,并对滞期费的计算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有充分地认识,才能实现航次租船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