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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学校

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辽食药监办餐[2015]17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

(辽食药监办餐〔2015〕17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学校秋季开学在即,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周密部署安排,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结合秋季开学之际,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层层落实监管责 1 / 3

任,并督促本辖区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开展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

品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检查有部署、责任有落实、措施有实效,切实将整治工作抓好抓实。

二、全面开展食堂自查,切实做好风险防控

夏秋季节温度高、湿度大,细菌繁殖迅速,食物易腐败变质,是食物中毒事件的易发、高发季节。加之学校即将开学,学校食堂面临食堂设备重新使用、新聘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欠缺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学校自查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督促辖区内学校食堂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排查风险隐患,强化管理,堵塞食品安全管理漏洞。严禁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及时消除学生集体供餐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突出监管重点,严查违法行为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排查。要以中小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特别是近3年发生过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为重点,重点要督促学校食堂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对假期后重新使用的餐饮具等做好清洗消毒,对仓库进行及时清理;要督促学校对食堂新进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教育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对检查发现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学校食堂,要督促其尽快整改并及时追踪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教力度,发挥舆论监督 2 / 3

要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守

法经营,落实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师生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要强化社会监督,广泛动员师生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请各地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整改工作落实,并于2015年9月17日前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

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联系人:刘建平

电话:024-31607035(兼传真) 电子邮箱:canyinchu@lnfda.gov.cn

附件: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附件: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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