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探究 下载本文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多元化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带来了服务外包等形式,社会组织也逐渐承担起社会发展的辅助工作与职能,被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认可与重视。社会组织因其不同于政府部门的特点,在特定领域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职能作用,但同时也受到了自身以及外部等因素的制约,使其职能的发挥受到了限制。社会组织只有在与政府、企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本文采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理论研究框架,主张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构建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模式,通过二者间的合作,来实现优势互补,并最终达成双赢。笔者将切入点放于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的行业协会,近几年来,金融市场的变迁与发展吸引了大量社会目光,同样也让笔者不断思索,作为新兴发展的宁波上市公司协会,在经济领域更具有时代的代表性,希望通过对宁波上市公司协会与政府互动关系特点的实证分析,能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和说明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即良性互动关系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希望就此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一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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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类型

政府与社会组织是两个不同领域的组织类型,二者间会因为各自的需求和资源的获取方式不同而存在着张力与矛盾;同时,由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以及利益的一致性,二者间也可能会联合起来合作。当政府依赖于社会组织的社会资源及其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时,政府会减弱对社会组织的控制程度,并可能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主性与决策权,此时,政府与社会组织就倾向于合作的互动。在中国当前的现实条件下,政府无论在资源控制量上,还是强制权力的使用上,都占有绝对的优势,社会组织只能是政府的副手,作为社会的一级,社会组织的力量还十分薄弱。因此,在二者关系上,政府对社会组织主要进行行政控制,二者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合作关系。

根据萨拉蒙的研究,“在西方国家,由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者之间在资金来源、组织成本、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优势互补,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建立了‘委托政府’(third-party government)的合作伙伴模式,即政府充当‘资金和指导的提供者’的角色,并由政府授权 1

宁波上市公司协会于2008年1月11日成立,是由宁波辖区各类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相关个人自愿参加结成的自律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委托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优化”。

根据范明林学者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实态的研究,笔者根据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程度、社会组织的自主程度,概括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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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控性的互动关系

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政府凭借其自身的权力,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和资源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的介入和控制;当然,作为另外一方的社会组织也做出了主动的反应并依赖政府,一拍即合,形成了一股利益的联盟。社会组织通过承担政府转移的一些社会服务功能,得到了领域内的垄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虽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却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类型事实上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特性。

很明显,社会组织在这种关系状态下毫无自主性、自治性可言。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由政府规定,员工招聘由政府决定,经费由政府拨付,即便与政府签订服务合同,政府将一如既往的要求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从事一些非专业服务的行政事务。

(二)依附性的互动关系

此类社会组织多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成立,在重要的决策、经费来源和使用以及人员的任用等方面的决策多来自于政府。作为被动的一方,社会组织自然会认可政府的介入,具体表现有:政府官员担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政府决定社会组织的重大决策、参与部分日常管理等。在这种互动关系中,社会组织更多是依赖着政府而展开互动。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相关的服务领域内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但不同于强控性的互动关系,在依附性互动中,社会组织在具体工作的安排和决定等环节上拥有自主性,因此其还具备有限的自治性。政府并没有进行处处干预,而是选择性的介入,是对方针、原则和发展方向的把握,具体的工作实施和落实还是由社会组织来自行操作。

(三)梯次性的互动关系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梯次性的互动关系中表现的相对松散,这是一种间接介入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中间有一个双方认可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是此互动关系得以连贯的枢纽。社会组织通过中介组织接受政府的项目与资金,而政府通过中介组织向社会组织转移项目、服务以及资金等。 2

高红:《城市之间——社团、政府与市民社会》,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

3 范明林:《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基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的比较个案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

梯次性的互动关系还体现在,社会组织虽然在服务领域设定、员工招聘等方面拥有自主性,但其发展受限于政府,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在依附性与独立性之间摆动,还受到一定程度的牵制。

(四)策略性的互动关系

在策略性互动关系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平等的,社会组织拥有充分的自主性和自治性。两者的互动主要基于工具性目的,当该目的达成时,双方的合作关系就可以结束。社会组织在此关系中根据政府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政府的职责是监督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而不是指导或领导社会组织的工作展开。

范明林学者认为策略性的互动关系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治理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机制。这种互动关系能较好的保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合作,也有助于更佳的公共服务以高效的表现。笔者认同此观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是良性互动的关系。

由于中国具有传统的国家集权性,政府的强制性也尤为突出,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支持与授权。中国社会组织的产生方式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主要都是在政府的直接干预与支持下成立的,因而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在社会组织的管理上,政府主要采取直接的行政控制管理,业务管理单位把社会组织的人事、财政、职责权限等都直接纳入进管理体制中。从总体上看,目前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为宏观的鼓励与微观的约束。这种制度环境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发展还比较薄弱,社会组织的发展常常受到限制,并表现出较强的官办色彩,但同时也要看到,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出现了一些类似西方的新的合作模式。

虽然社会组织已开始承担一些政府转移的职能,但在目前,社会服务的提供绝大部分还是由政府来承担完成的,社会组织的影响还是处于弱势地位。要建立起二者之间更好的合作关系,就必须增强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完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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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的角色分析

官办社会组织只是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最初形态和成长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社会组织走向自治,并与政府建立起真正平等的合作关系,将是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发展的必 4

在中国,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为双重分层管理体制,即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主要由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业务主管部门是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直接指导和日常管理的政府机关。 5 伍俊斌:《公民社会建构的基础理论研究》,载《中共中央党校》,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