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公告管理制度
1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体系,推动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确保公司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完善群众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危险、隐患、有害因素、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的公开、公示、告知。
3 职责
3.1安环部是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安全风险、危险、隐患、有害因素、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的公开、公示、告知,并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危险、隐患、有害因素、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的公开、公示、告知。
4 内容与要求
4.1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工作,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工作落实到位。
4.2安全生产公告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2)公司自查、专家检查及各级安全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4)其他应公告的安全生产风险。
4.3必须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公司、所在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4.4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4.5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4.6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4.7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4.8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4.9公告的安全隐患部分应说明安全隐患的检查单位、隐患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复查验收情况等事项,公告内容要与公司隐患排查台帐一致,不得有漏项或缺项。对于整改时限较长的安全隐患,还应说明隐患整改期间采取的安全防护应急措施。安全
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向员工公告隐患整改情况,并留录公告栏的影像资料,作为基础档案资料与公司隐患排查台帐一并存档。
5 附则
5.1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
5.2本规定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5.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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