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题:
专利申请文件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A、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B、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地址 C、说明书使用日文撰写
D、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
解析:
对于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2节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其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很明显,C选项和A选项分别属于上述第(二)项和第(六)项的情形,故A、C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次修改时,将原先的“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修改为“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使之表述更为清楚,准确,消除歧义。根据新法,B选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缺少附图)的会导致专利申请不被受理,其中并没有包括\缺少说明书摘要\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 第42题:
以下有关专利代理委托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B、港澳台法人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C、中国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与外国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D、港澳台个人申请专利的,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应通过其内地亲友办理各种专利事务
专利法本题答案C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
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考生需要注意,在《专利指南》修改之前,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不管在内地是否有经常居所或者是营业所,只要是单独提起申请或者作为共同申请的第一署名人,都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不过,外国申请人却按照在内地是否有经常居所或者是营业所进行区分。这对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有些不公平。《指南》修改之后,统一了标准。 第43题:
下述关于代表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被指定的代表人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B、除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即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C、代表人有权代表共同申请人办理委托专利代理、要求提前公开的手续 D、申请人为法人的,代表人就是其指定的联系人
专利法本题答案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那应当有代表人。不过代表人可以明确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此时专利局将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A错误。B选项中缺少了申请人是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代理机构这一前提,错误。委托专利代理、要求提前公开的手续属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需要全体申请人办理,C错误。代表人和联系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D排除。 第44题:
李某2005年1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要求了其2005年12月1日在日本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在初审阶段,李某又要求增加一项2004年12月5日在日本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不可以增加优先权要求,优先权要求只能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 B、李某可以增加优先权要求,但需要提交新的发明专利请求书
C、李某不可以增加优先权要求,该增加的优先权要求超出了十二个月期限 D、李某可以增加优先权要求,但需提交一份着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专利法本题答案A
解析:
关于要求优先权,《专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又进一步规定: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并不允许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增加优先权要求,故B、D选项结论错误,C选项尽管结论正确,但理由错误,据此,只有A选项正确。 第45题:
下列有关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B、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只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C、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D、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既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关于本国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可见,能够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故A选项正确。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关于外国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外,《巴黎公约》第四条E(2)中规定: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因此,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既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故D选项正确。 第46题:
以下关于判断发明创造性基准的描述,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根据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B、只有在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C、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只需要考虑其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D、如果发明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即可得出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关于创造性判断的基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和基准\中有专门规定。 就A选项而言,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而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则是申请人写明的其所了解的背景技术,两者有可能不完全一致,故A选项中的说法错误。
关于B选项,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中的明确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故B选项中的说法正确。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1的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可见,C选项中\只需要考虑其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说法以偏概全,是错误的。同理,D选项中只根据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就得出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而没有考虑技术方案本身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等因素,故D选项中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答案为A、C、D选项。 第47题:
以下关于保密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不同的基准进行 B、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C、实质审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 D、对保密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告
专利法本题答案BC
解析:
关于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4节中有专门规定。保密专利除了保密之外,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基准和其他申请并无差异,A错误,C正确。既然是保密申请,初步审查合格之后不会公布,B正确。保密审查并不是任何内容都不公告,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还是会进行公告,D错误。 第48题: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公开了“弹簧”,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B、原说明书和独立权利要求1仅公开了“电绝缘支持物”,从属权利要求2将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的“电绝缘支持物”进一步限定为“不导电塑料支持物”,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新内容:“该电绝缘支持物可以是不导电塑料支持物”。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将“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节中对修改的要求、允许和不允许的修改以及修改的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A选项所述的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的情形,是将具体的或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修改成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因而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属于不允许的修改。B选项所述情形是将原权利要求书已明确记载的内容增加到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因此该修改是允许的。C选项中\夹持物\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多种物品,而修改后的说明书将\夹持物\定义为\夹子、钳子或挂钩\,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D选项中由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改成具体的技术特征,从而引入了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内容,因此该修改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第49题:
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描述了外层为聚乙烯的层压板结构。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下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 B、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去掉
C、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防腐层 D、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塑料层
专利法本题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中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而聚乙烯与聚丙烯是两种不同的材料,使改变后的层压板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该内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类似地,B选项中将外层的聚乙烯去掉,使改变后的层压板没有了外层,完全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C选项中把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防腐层,使得说明书修改后反映的技术内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D选项中把外层的聚乙烯修改为塑料层,将下位概念修改为上位概念,而从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不能直接得出该上位概念,因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都是不允许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第50题:
下列哪些分案申请不符合规定?
A、甲对其已经驳回且已生效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B、乙对其已经主动撤回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
C、丙对其正在初审中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分案申请 D、丁将原申请中的发明人A、B和C减少为分案申请中的B和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