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预算管理账户管理 【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10.19 【实施日期】200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城区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区属预算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各县(市)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县(市)预算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
附件: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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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级各行政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单位)、财政补助和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行账户按类别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收付、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所属食堂除开设1个基本存款账户外,一般不得另行开设其他类别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该类账户只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等与借款相关的业务,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预算单位除因借款需要,一律不得开立一 2 / 3
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该类账户由预算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县(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同一性质的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开设1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处(科)室等内设机构名义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实行预算管理的临时机构,如确有业务收支,可在机构办公室所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门核算,但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第四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并由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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