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技术规范 下载本文

8.严格火区管理。

第35条 每一矿井都 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4.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

第36条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第37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1.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

3.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 4.采用漏风通道或使采空区进、回风侧防火墙同时位于或回风

侧,以均衡或降低风压差。

5、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 6.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第38条 每一自燃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万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通过统计自然发火的临界值。确定适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预报指标,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

3.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

第39条 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沙子器材设置沙子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五章 灭火救灾

第40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

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

第41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沿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第42条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基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 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 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 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

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0.0024%,沼气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第43条 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第44条 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稳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

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水幕区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2.在低沼气矿井中,在火源进风侧张挂风幛、建筑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以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

3.保证主扇工况的稳定。

4.火源如在角联巷道中,应设法改变其邻近巷道的网路结构,使火灾巷道变为并联巷道。

5.保证火源回风流通畅。

第45条 采用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

2.可燃物温度已降至70℃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它物质的危险。

3.无沼气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 4.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险。 5.需要放炮时,炮孔内温度不超过40℃.

6.挖出的炽热物有条件的混以惰性物质,保证运输过程无复燃危险。

第46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封闭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含氧量,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充注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